上海体育学院论文查重标准


为了建立规范、科学、客观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特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号),特对原《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上体院院字【2015】103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

学位论文盲审是指送审论文(含PDF格式)中不含有学校名称、导师姓名、作者姓名以及其它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由院研究生处统一送校外专家评阅,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一律保密,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评阅合格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盲审范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上海市学位论文抽检

一、抽检部门: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抽检时间: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

三、送审材料:凡被抽查的研究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匿名学位论文1本(按研究生论文盲审格式要求)。

2.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2份(一份是实名制,一份匿名)。

第四条 校内学位论文抽检

一、抽检部门及比例:由院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全部抽检;硕士学位论文分学科专业按50%比例抽检;以下情况列入抽检范围:

1.被上海市学位论文抽检的论文;

2.上一轮次论文抽检评阅未通过的论文;

3.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在15-30%之间,二级学院同意其按期申请学位的论文。

二、抽检方式:抽检名单采用完全随机方式产生。

三、抽检时间: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

四、上报材料:被抽检的学生根据要求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上传PDF版(匿名)学位论文。

五、评审形式: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3名专家进行盲审,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位专家进行盲审。(参加上海市抽检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数低于校内要求的,由研究生处负责补齐。)

第五条 评阅意见处理

一、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

(一)2位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均大于60分(含60分)为通过盲审;

(二)2位专家评议意见中:1位大于60分(含60分),另1位小于60分,将由研究生处再送1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大于60分(含60分),则通过盲审;复评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小于60分,则未通过盲审,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2位专家意见评分均小于60分为未通过盲审,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二.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

(一)3位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均大于60分(含60分)为通过盲审;

(二)3位专家评议意见中:2位大于60分(含60分),另1位小于60分,将由研究生处再送1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大于60分(含60分),则通过盲审;复评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小于60分,则未通过盲审。

(三)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小于60分为未通过盲审。

二、对于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半年后、一年内提交学位申请,参加预答辩、学位论文行为不端检测、校内盲审(强制双盲评阅)及正式答辩。

三、凡盲审中发现有抄袭行的研究生,责成该论文作者重新撰写论文。抄袭行为严重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将报送院分管领导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抄送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及导师。

第六条评审时效

一、论文评审一般在1个月内(自论文提交盲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超过1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论文预答辩已通过者,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 。

二、如论文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研究生处追加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合格”者,应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但不需重新答辩;

2、追加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不合格”或综合评阅意见“不合格”者,需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申述程序和处理办法

若申请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程序如下: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各二级系院提交申诉书,二级系院需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由二级系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专家组审定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处将学位论文另送2位专家重新评审。2位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均大于60分,则申诉成功;2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评分小于60分,即认定申诉不成功,未通过本次盲审,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重审产生的费用由导师承担。

第八条其他

一、两年内,同一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1例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导师需对论文工作指导过程作出书面说明,并制订整改措施。

二、两年内,同一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累计出现2例评阅意见为“不合格”,对导师进行警告,并停止招生一年。

三、两年内,同一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累计出现3例评阅意见为“不合格”,院学术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三年聘期内,同一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没有出现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给予导师奖励。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8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规定(上体院院字【2015】1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