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论文查重


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同大教[2014]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教风、学风建设,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资料、数据;

  (五)恶意逃避、干扰学位论文检测;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及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认定,指导教师承担指导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大同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要在学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关键环节上抓好落实,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做到及早教育、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最大限度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健全学位论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科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教务处的安排,负责本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组织、管理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通过学位论文过程管理、论文检测、专家评审、他人举报等方式收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疑似作假的学位论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的,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无法对学术论文真实性、原创性进行甄别,则由教务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鉴定,确认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结果为终裁结果。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作假的,给予学位申请人记过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开除学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未尽到审查责任的,扣发学位论文指导课时费,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未规定的,一律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因论文作假行为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由教务处统一按学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予以公布,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应在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处分者的学位论文组织复查,复查有异议的,书面上报校教务处。教务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书面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学院告知其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依据本办法执行,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