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论文查重


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6 年 3 月试行,2017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第 40 号令)等文件要求,为保证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正确发挥相似度
检测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
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要
避免将检测系统作为规避处理的工具等不恰当使用的情况。
第三条 各院系应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教育,在研究生培养的不同环节
设立质控点,特别是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形成导师言传身教,学位申请者自觉遵守学
术诚信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教育与防范学术违规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检
测。
第五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应在受理学位申请后,当期学位论文送审前完成。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信息系统提交用于检测和送审的电子版学位论文,论
文格式统一为 PDF 文件。网上提交的学位论文应事先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系统。
第七条 导师通过网上论文审核系统,对学生网上提交的学位论文作进一步审核确
认,以确保检测论文与送审论文版本的一致性。电子版学位论文一旦确认提交或经导师
网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作更换。导师审核通过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将作为进
行相似度检测、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学位论文盲审等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生院与各院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同组织实施相似度检测工作。
(一)我校统一采用中国知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
行相似度检测;
(二)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署,明确时间节点,统一检测标准和处理原则,并对送审
名单作最终审核;
(三)实行分级帐号的管理模式,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固定的子帐号进行论
文检测工作,论文检测的结果应及时反馈到学生本人及其导师;
(四)系统使用过程中,各院系须严格控制检测额度的使用,只允许检测用于在本
单位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严禁另作他用。同时,各院系应对子帐户的用户
名和密码严格保密,且不得向外泄露检测论文及检测结果用于检测工作之外的其他目的;
(五)研究生院对全校各子帐号的论文检测工作进行实时监控、主动问询,必要时
协助院系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汇总并解答,提供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服务。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结果按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认定并处理:
(一)全文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等于 10%的,方可进入论文送审程序;
(二)全文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介于 10%-20%之间的,经院系组织专家鉴定,在认
为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位申请人可修改论文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再次
提交检测,检测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送审程序;
(三)全文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大于等于 20%的,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
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作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规则处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令学位申请人延期毕业并进行为期三个月以上的
论文修改,修改后的论文再次提交检测。
第十条 各院系应在学校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关于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学位论文的检测范围、检测结果细化
后的认定以及各类异议情况的处理等内容,鼓励院系采用更为严格的相似度检测标准。
各院系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小组,负责处理相似度检测的相关问题,院系
通过相似度检测的名单经专家小组审核签字,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
核通过者方能进入论文送审等后续环节。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于每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完成后,对学位论文的检测情
况作总结分析,并对实施细则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细则也应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
时,院系负责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