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论文查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浙师研字〔2004〕3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升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拟申请我校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通过检测后方可送审。

第二条 我校采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平台为中国知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统一组织实施,检测论文以学位申请者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网络评审系统”中提交的为准。

第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去除本人复制比”)为主要指标,该指标是去除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文献后的文字复制比。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复制比”小于或等于15%、硕士学位论文小于或等于20%,视为通过检测。

(二)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复制比”大于15%且小于或等于30%、硕士学位论文大于20%且小于或等于30%,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检测。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到第(一)款标准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检测。

(三)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复制比”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40%、硕士学位论文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5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须经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检测。

(四)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复制比”大于40%、硕士学位论文大于50%,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学科专家组对该论文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依据该鉴定意见提出一年后重新提交论文检测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因检测未通过须在半年或一年后重新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最多还有2次检测机会。如在2次检测后仍未通过,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在论文送审前指定2名专家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再依据此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将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