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论文查重


根据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以及毕业设计前期工作部署,现就毕业设计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质量,扎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

(一)加强过程管理

学院要根据《湖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工大教〔2018〕94号),完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对选题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指导教师的指导资格、指导学生数量、指导时间与指导质量符合要求;要组织师生学习新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文件,熟悉规则,统一要求。指导老师要切实起到指导作用,按照毕业设计课程大纲的要求达成设计目标,对毕业设计文档批阅要详细、明确。各专业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行业专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保留指导记录。确保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高质量完成。

(二)严格考核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学院做好学生答辩资格审查工作,要求指导教师与评阅人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作出明确说明,要集中组织审核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的审阅意见。

(三)杜绝学术不端

5月25日-5月26日,教务处分批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抽检工作。每班随机抽取2名学生的论文进行查重检测,具体抽检名单将于5月22日左右通知。要求对于论文查重率超过30%的学生,将取消答辩资格。

查重论文文件命名为:学院_姓名_班级_学号_文章名称,要求学院集中汇总学院论文,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文件夹,论文中的图片要全部删除。

(五)认真组织,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1.成立“学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组”(表格见附件2),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审核力度,做好答辩安排工作。

2.相关时间安排

(1)5月22日(第13周周三)前,将“学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组名单”(电子档、纸质档各一份)、“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分组情况及具体安排”(电子档、纸质档各一份)(表格见附件1、2)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2)5月27日(14周周一)至5月31日(14周周五),集中组织开展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公开答辩;

(3)6月10日(第16周周一)前,各学院(部)完成学士学位论文成绩提交。

二、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校级推优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激发教师指导的积极性,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主动性、高阶性,学校将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遴选工作,校级优秀论文的奖励等级等同于省优论文。具体由学校向学院划定指标(详见附件3),学院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组织遴选评审,完成后进行公示于6月6日前(15周周四)并报教务处实践科。教务处将对学院推荐的优秀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查重率如超出20%,将取消校级优秀论文评审资格,并在下一年度的评审中减少相应的指标数。

教务处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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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全程把关,保证学位论文质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调查与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若工作小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培养单位认定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硕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