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论文查重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第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0年第9号)的精神制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拟 申请 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检测;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检测报告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之前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终审的 博士、硕士生名单。

第三章 检测对象及论文提交要求

第六条检测对象为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全日制(学术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含单证)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论文检测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答辩。

第七条 拟检测的学位论文提交电子版定稿论文全文,并以DOCX文档格式进行编排。按照“学号_作者_篇名_专业_导师”例:“2010310008_张某_关于的研究_企业管理_王某.docx”或者“学号-作者-篇名-专业-导师” 例:“2010310008-张某-关于的研究-企业管理-王某.docx”来命名,文件名中不得出现空格,篇名需隐去副标题。请严格依照命名方式进行命名,否则如出现无法提取作者姓名的情况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第八条 各学院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主要依据。

根据检测结果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检测结果:合格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0%

处理方法:研究生和导师应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行下一阶段学位申请工作。

(2)检测结果:需修改

①10%<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5%

②10%<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50%

处理方法:研究生须按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送审、答辩。学院应组织论文复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修改后送审、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同意送审、答辩的决定。

(3)检测结果:不合格

① 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5%;

② 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50%;

处理方法:取消论文检测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不合格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情节严重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研究生院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复查,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主要依据。

根据检测结果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检测结果:合格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0%;

处理方法:论文抽查合格者可进行下一阶段学位申请工作。

(2)检测结果:不合格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0%;

处理方法:研究生院将论文抽查不合格者退回所属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检测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论文检测不合格者,若对检测结果争议较大,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做出书面说明,并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通过者可继续申请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学校制定的“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方法”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树立“诚信科研”的思想理念;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