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论文查重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规定》(暨学位〔2011〕26号),经法学学科组研究,并报法学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及校学位办备案,特就本院学生基于学校通过“总文字复制比”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如下规定:

1、初次查重及二次查重的“总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20%的,可直接送审并参加答辩。

2、初次查重的“总文字复制比”大于20%且<50%,导师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的,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进行二次查重;导师不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的,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初次查重结果大于、等于50%的,不再进行二次查重,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3、二次查重结果大于20%的,不再进行三次查重,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在答辩前通过查重之外的其他形式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取消当次答辩资格;答辩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