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论文查重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申请程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农大研生字[201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工作,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院统一委托学校图书馆,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当年毕业研究生的所有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

第二条 根据学院当年公布的时间安排,在论文送审前十天,以首次提交给学院的论文版本(含电子版)作为进行重复率检测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在提交论文电子版本进行重复率检测时,应填写《论文重复率检测申请表》。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将及时通知导师及研究生本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重复率”,是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的重复率。

二、重复率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 论文总体重复率低于25%,检测合格,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论文总体重复率高于(含)25%,检测不合格,需由导师督促其进行修改,并进行第二次检测,检测合格后可正常进行论文送审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抄袭、篡改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需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导师停止招生资格两年。

三、复议申请

第七条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检测结果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首次提交给学院的论文版本进行复议,如复议确认论文合格,可正常进行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的复议程序如下:

(1)填写《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复议申请表》;

(2)导师在《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复议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办公室;

(3)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会议讨论或通讯评阅的方式进行审议,提出复议处理意见;

(5)学院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将复议处理意见告知导师及研究生本人。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论文重复率检测的,按照重复率检测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重复率检测后未能如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正式答辩前再次申请重复率检测。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保存全部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及《复议申请表》1年,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拥有对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